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住所:连南瑶族自治县××××××。

负责人:房坚一,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住所:连南瑶族自治县××××××。

负责人:房亚五,该村民小组组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震,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三贵,男,57岁,住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沈马头三贵,男,47岁,住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与被告沈三贵、被告沈马头三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以两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连南瑶族自治县×××××××××××民小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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