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甲。
被执行人周某乙。
被执行人周某丙。
被执行人周某丁。
被执行人周某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协助赵某办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栋X单元X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周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栋X单元X室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