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久长村(贵州贵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波,贵州贵正(修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白云区。 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91号北海风尚嘉苑小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 被申请人:杨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隽、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隽、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丽价值850,469.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张隽、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丽的银行存款850,469.5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杨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水元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