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彬,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何某应给付樊某补偿款87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19367.78元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6月22日、7月29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依法扣划银行存款12688元、保险现金价值11546.78元,合计24214.78元,收取执行费1691元后,余款22523.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做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的限制消费令。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何某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失地农民保障养老补助金97856元(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但现在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已向该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上述款项(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本院2021年8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作终本约谈,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22523.78元及执行费1691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金恩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