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会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张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会敏与被告张春华第三人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刘会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会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会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会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