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宝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霍桂利,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唐小明,男,1992年3月4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唐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于2021年4月23日与被执行人唐小明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向 阳 审 判 员  蒋再生 审 判 员  宋丕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子菡 书 记 员  郑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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