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震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377号。
法定代表人万成汶。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菲菲,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朱加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震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宇、朱加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孙宇、朱加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震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15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本金1606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以本金18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196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485元,由被告孙宇、朱加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立即执行,执行标的额184985元,执行费2675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朱加亚开立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9670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8248的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尾号为6597的账户,并冻结被执行人孙宇开立于无锡农商银行尾号为0944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248的账户、开立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6282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1876和尾号为4112的账户、开立于江苏银行尾号为0587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6010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5日;于2021年7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宇开立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1892的账户、开立于江苏银行尾号为0097的账户,并冻结被执行人朱加亚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6447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4日。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账户。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上述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本院冻结上述账户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364.03元,发放申请人。本院于2021年8月冻结被执行人孙宇持有的江苏宇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中暂不处置该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8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84985元,已执行到位1364.03元。执行费267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进账单、终本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执行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