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
负责人:黄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玲,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冀城县,
被申请人:宜昌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尤永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李晶晶、宜昌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李晶晶、宜昌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晶晶、宜昌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晶晶、宜昌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晶晶、宜昌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