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晏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142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一、被告晏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代偿款35980.3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59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一、被告晏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代偿款35980.3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59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钟同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