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运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611261876,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许岗村*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运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朱运财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