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丙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赵国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司丙春与被告赵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司丙春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丙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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