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
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红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91204530M。
地址:临泽县工业开发园区东北角312国道北侧。
被执行人:魏红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号*单元*室,现住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魏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001铺、-1层002铺、1层101铺、1层102铺、1层104铺、1层105铺、1层110铺、1层111铺、1层112铺、4层401铺及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院内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甘(2018)临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1号、甘(2018)临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6号不动产。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03铺、1层106铺、1层107铺、1层108铺、1层109铺、2层203铺、3层303铺不动产。现因本院查封且已委托京东网网络拍卖的财产足以履行本案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01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02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04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05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10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11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层112铺的查封;
二、解除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院内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甘(2018)临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1号和甘(2018)临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6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