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志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段喜寿,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段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志峰与被执行人段喜寿、段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志峰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3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位于兰州市红古区(兰房权证红古区字第1××6号)、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198号2号1单元105室(兰房权证红古区字第1××5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段志峰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