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美域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德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徐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美域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美域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美域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