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红军,男,汉族,住武强县。 申请人:张艳群,男,汉族,住武强县。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来,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温潜鳞,男,汉族,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陈永峰,男,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军、张艳群与被告温潜鳞、陈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红军、张艳群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潜鳞、陈永峰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PZPP21130118910000000039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温潜鳞、陈永峰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红军、张艳群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佩佩 书 记 员 栗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