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艳伟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21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