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系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系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宋万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同意,若被告按照本协议偿还欠款,则自2021年3月25日起停止计息,免除被告宋万龙所欠的违约金9000元;

二、截止2021年3月24日,宋万龙共欠本金及利息合计757047.06元,保证在2023年4月30日前分八期全部还清(宋万龙于2021年7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2年7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2年10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3年1月30日前还款90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还款127047.06元);

三、宋万龙有一期未按协议履行,则视为所欠债务全部到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剩余债务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所欠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宋万龙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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