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西安鼎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南延伸万象春天3幢1单元14层1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338883。 法定代表人:赵明晓。 被执行人:赵明晓,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那台市内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鼎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赵明晓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2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鼎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赵明晓应付案款31500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46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 年7 月29 日,被执行人西安鼎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赵明晓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奥林匹克花园(4. 2)期F 4住宅3单元4层3号住房一套,本院于 2021年9 月1 日到咸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了查封登记,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本院暂不处置。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明晓应于2021年5月1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31500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4625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鼎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赵明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西安鼎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赵明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7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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