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国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苏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边国涛与被告苏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国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国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冬季,被告承建磨料厂翻新工程时,原告承揽被告吊顶工程部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量,经计算,被告欠原告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余欠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元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没有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苏刘伟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认定如下:
欠条一份,证明原告承揽被告在木料场的集成吊顶,经结算,被告欠原告8000元。后经催要,被告偿还2000元,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6000元的欠条。
被告苏刘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冬季,被告苏刘伟承建磨料厂翻新工程时,原告边国涛承揽被告吊顶工程部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量,经计算,被告欠原告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余欠6000元,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6000元欠条一份。经本院调查,被告苏刘伟曾用名苏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国涛承揽被告苏刘伟吊顶装饰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项6000元,有欠条为证,且被告经本院调查予以承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边国涛欠款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苏刘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