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广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广志与被申请人王广福、王洪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3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郭广志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理由:新柳城E区11栋3单元301室房产系申请人通过合法手续所得。所有交易票据、转账记录、交易流水都有据可查,并愿意为所提供证据、证词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广志没有为申请再审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郭广志的再审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也没有发生变化。且郭广志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二审时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已对此进行了审理和评判。为此,郭广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郭广志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广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群 审判员 蔡兴兴 审判员 赵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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