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路777号曲江大悦城B1-1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小广,总经理。
被告:邢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富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西安池田恒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