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58363727。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913100003324394828。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如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9)甘09民初7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如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9833711.10元,及2019年8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725元由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如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状况,提出公司现经营状况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无财产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传统查控委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实施信用惩戒。
6、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反馈信息、执行笔录、约谈笔录、执行裁定书、保全情况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和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该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限制了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