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学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香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金色海岸B05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居全,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学标与被执行人林香开、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52046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顺发”轮实施扣押后,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船的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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