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国明,男,汉族,1983年6月25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苗继勇,男,汉族,1979年1月12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苗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国明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苗继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继勇的银行存款66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