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政务服务中心313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铁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春远洋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