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德涛,董事长。

被告:蒋维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史克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维信、史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贷款人民币258,600元及期内利息及罚息罚息金额根据还款日期而定;2、要求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拖贷款本金及罚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联保贷款,并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一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借款用途:养鱼流动资金,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起到2015年8月10日止,月利率为9.0‰,借款形式农户联保方式,在客观事实中,第贰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本息做贷款担保保证人,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到2015年8月10日,现贷款期限已到期但众被告却违约,未有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对于众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只好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之法庭,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9元,免于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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