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柳林县某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强秀玲、王亚利,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 指 控 事 实 2020年8月12日,在柳林县成家庄镇牛家川村,被告人牛某与邻居牛某1因地基纠纷发生冲突,后撕打在一起,在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牛某将被害人牛某1推倒在路边堆放的石块上,导致被害人牛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案发后经柳林县某局鉴定,牛某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牛某1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牛某赔偿了被害人牛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000元,同日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牛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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