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
被执行人:朱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志文与被执行人朱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文于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