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市豪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54318D。
法定代表人:彭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豪滨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王继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豪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文、被告叶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