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市豪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54318D。

法定代表人:彭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豪滨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王继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豪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文、被告叶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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