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秀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用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徐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秀林与被告徐晓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秀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用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晓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秀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30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至2020年在被告承包的凤宝管业项目施工队工作,经结算我的工资是3050元,被告写有欠条一张3050元。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给,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徐晓平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一份,载明:“下欠郭秀林3050元,徐晓平,155××××4493,2021.2.20”。出具欠据后被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305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秀林工资款3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晓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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