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被告:娄仁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程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与被告娄仁平、程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被告娄仁平、程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21年5月6日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移送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娄仁平、程石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不违背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娄仁平、程石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娄仁平、程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娄仁平、程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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