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汝鹏,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汝鹏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汝鹏在6217××××342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汝鹏在中信银行6217××××3425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祚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