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田飞。 出庭应诉负责人陈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汤琦华。 委托代理人张雷。
审理经过
原告蔡可辉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可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霄云 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 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赵霖昕 书 记 员 陈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