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张银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翠英诉被告张银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郭翠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翠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学魁

审 判 员  张云飞

人民陪审员  王小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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