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张银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翠英诉被告张银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郭翠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翠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学魁
审 判 员 张云飞
人民陪审员 王小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