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原告河南中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703民初67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苏0703民初672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第三行“由被告范育好承担”应补正为“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