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97450518G。
法定代表人:杨文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中南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38202U。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南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