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区水天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305868809217。 法定代表人:潘明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兴丰路68号第3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791465T。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渝0230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79520元及违约金(以8976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2月18日;以17952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以17952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租金17952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1月27日、2月1日、2月18日、3月11日、4月1日、4月6日、4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无可供执行余额。 4、于2021年4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7787元,缴纳执行费917元,经过案款分配,由赖宗才分得108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分得55364元,由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得10418元。 5、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7952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67787元,缴纳执行费917元,支付兑现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41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磊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郎啟甫 审判员  陈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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