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龙,男,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来,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0535127471。 负责人:张志豪,总经理。 被告:郑连亚,男,汉族,住阜宁县阜城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龙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郑连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龙承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