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王金生配偶。

原告:汪会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王金生母亲。

原告:王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王金生女儿。

原告:王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系王金生儿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法定代表人:李新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明,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牛秀英、汪会莲、王欣、王佳与被告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牛秀英、汪会莲、王欣、王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牛秀英、汪会莲、王欣、王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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