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芝军,山西省左权县人,住阳泉市。
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二矿。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女,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
审理经过
原告王芝军与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二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芝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芝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