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芝军,山西省左权县人,住阳泉市。

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二矿。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女,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

审理经过

原告王芝军与被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二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芝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芝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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