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晓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剑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庆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晓彬与被告徐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许晓彬诉称,原告经营服装批发生意,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双十一”),数次在原告处拿货。双方先通过微信联络,由被告通过电话或微信向原告下单,原告通过物流快递方或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同时原告通过微信将《发货单》以给被告核对,双方以滚动结算方式结算货款,对每次的货款金额及最后未结算的货款金额,双方均在微信中予以确认,且被告亦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
被告辩称
被告徐庆伟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因买卖行为引起纠纷,在履行合同中涉及货物交付、数量等多方面的问题,而支付货款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应当根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所在地,即浙江省开化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