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邓立冰。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邓立冰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团队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立冰交纳罚金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