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好车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0GE7P。

法定代表人:骆兴隆,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好车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旭银行存款人民币385946.03元[其中支付代偿款368237.7元、滞纳金2000元(以368237.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至2000元止)、律师费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5176.33元(以3697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579元、案件受理费345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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