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莎车县富民砖厂,住所地莎车县米夏乡5村。

主要负责人:麦麦提尼亚孜·吐尔地,该砖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地力·库尔班,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万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依纳普路195号(大众蓝湾小区)11幢1层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浪,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莎车县富民砖厂与被告新疆万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莎车县富民砖厂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富民砖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莎车县富民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75元,减半收取395.88元,由原告莎车县富民砖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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