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双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韩志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王双虎与韩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双虎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双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双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