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贾信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方九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刘云,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杨启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启龙、方九明、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83000元及利息,缴纳垫付诉讼费111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145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存款和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启龙、方九明、刘云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85258元(利息另算),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85258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