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雯,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磊,董事长。        

审理经过

张雯与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9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44554元,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68元。        

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宣告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4月16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开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余额、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2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46622元。        

3.2021年6月3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无可执行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3日在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6.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144554元未能执行,执行费2068元未交纳。        

8.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新疆塔城地区启丰电器有限公司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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