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25-1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8486422F。        

法定代表人:宗庆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合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合停、李学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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