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钱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枞阳县,现住安庆市宜秀区。
审理经过
胡静与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21)皖08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钱秀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