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关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王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甘012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兰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姚关林欠款88350元,案件受理费20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王兰锋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兰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关林于2019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王兰锋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65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兰锋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查”被执行人王兰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